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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传媒学院教职工代表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施办法

2015-05-29   浏览量:

 
 
 
 
河北传媒学院
教职工代表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施办法
(2013年1月11日  第三届双代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)
 
 
 
 
 
河北传媒学院工会委员会
2013年1月12日
 
 
 
 
河北传媒学院
教职工代表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施办法
(2013年1月11日  第三届双代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)
 
 
第一章  总  则
第一条  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和工会会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,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,完善现代大学制度,促进诚信办学、依法治校,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教育部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》(2012年1月1日起施行)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实施办法。
    第二条  教职工代表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(以下简称双代会)是我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,是学校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,促进决策科学化、民主化的重要渠道。 
    第三条  双代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,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,以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法律、法规,正确处理国家、学校和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,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重要决策、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、监督学校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。
    第四条  双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进行,其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。
第二章  职  权
第五条  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,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;
(二)听取校长工作报告,以及学校发展规划、教职工队伍建设、教育教学改革、教职工福利待遇、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、财务管理、校园建设等重大事项的报告,提出意见和建议;
(三)听取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,提出意见和建议;
(四)审议学校上一届(次)双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;
(五)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,评议学校和工会干部;
(六)通过提案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,监督学校章程、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,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;
(七)讨论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。
双代会形成的重要意见和建议,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。
第六条  双代会议事规则。
凡需提交“双代会”审议的政策、制度、方案等事项,均须事先由校有关职能部门在深入调研、广泛征求意见、民主协商的基础上起草,报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同意后,再向“双代会”提交。并于会议召开前一周,将文件稿提交给筹委会统一印发,以便在大会召开期间由大会审议。付诸表决时,参加投票的代表数量要达到法定要求,并以多数人赞成方得通过。
在大会闭幕期间,凡需提交“双代会”审议的政策、制度、方案等事项,均按上述程序起草、报审,并提交执委会审议、表决。
第七条  双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领导职权,组织广大教职工学习理论,建言献策,推进改革创新,实现学校的科学发展。
双代会要教育教职工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,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。
第八条 对教职工提出的需要学校解决的困难和问题,在学校暂时无法解决时,学校有责任通过双代会向广大教职工做出解释和说明。
第三章  “双代会”代表
第九条  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、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,均可当选为我校教职工代表,代表数额为教职工总数的10%-12%。具有工会会员资格的教职工代表同时也是工会会员代表,其比例要占代表总数的90%以上。
“双代会”代表以院、系、部、处等为单位,由教职工(工会会员)直接选举产生。代表的构成,既要有先进性和广泛的代表性,又应体现以教学、科研人员为主。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在60%以上,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。
第十条 学校党、政、工领导分配到各单位参加选举,但不占单位的代表数额。“双代会”代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,由代表选举单位单独或联合组成代表团,并推选出团长。
第十一条  “双代会”代表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拥护改革开放政策,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,关心学校的建设事业和教职工的切身利益,工作热情负责,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。
第十二条  “双代会”代表实行任期制,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。
选举、更换、撤换、增选代表,由选举单位教职工在执委会的指导下民主推荐、投票产生。
第十三条  “双代会”代表既对原选举部门教职工负责,又对学校负责,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。代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经选举单位2/3以上(含2/3)的教职工同意,可予以撤免或更换:
(一)不履行代表职责,有负教职工重托的;
(二)有违法违纪行为,受到纪律处分的;
(三)在任期内调离本校的;
(四)任期内退休的;
(五)有其它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代表的。
    原选举单位对本部门代表撤免、更换和补选的结果应及时上报执委会,经批准后确认。
第十四条  “双代会”代表享有以下权利:
(一)在“双代会”上享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在“双代会”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;
(三)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;
(四)评议学校领导和工会干部;
(五)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;
(六)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、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,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。
第十五条  “双代会”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:
(一)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、国家的法律法规、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,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;
(二)积极参加“双代会”的活动,认真宣传、贯彻会议决议,完成“双代会”交给的各项工作;
(三)办事公正,为人正派,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,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;
(四)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“双代会”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,接受评议监督;
(五)积极投身教学科研改革,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,提高业务水平,做好本职工作。
第十六条  校内未被选为代表的中层及以上干部,作为列席代表参加“双代会”。
为广泛听取利益相关者的诉求,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教育主管部门、省工会领导、校内外专家、用人单位代表、离退休教职工、学生和家长等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。
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不具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。
 
第四章  组织制度和工作机构
第十七条  召开“双代会”时,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。主席团成员包括校领导、各代表团团长和校工会负责人等。主席团设正、副秘书长各一人,负责大会的具体事宜。
第十八条  “双代会”每4年一届,期满应进行换届选举。
“双代会”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,须有2/3以上的“双代会”代表出席。
“双代会”的选举和表决等事项,须经“双代会”代表总数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如因故不能如期召开“双代会”,应向代表说明原因,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。遇有重大事项,经1/3以上代表提议,可以提前或临时召开“双代会”。
第十九条  每届“双代会”应在第一次代表大会上选举执行委员会(简称执委会)。执委会的候选人应该包括校党领导、代表团团长、校工会负责人等。执委会设主任1人,副主任1-2人,秘书长1人。执委会的办公室设在校工会。
第二十条  执委会主持“双代会”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,行使“双代会”职权:
(一)负责“双代会”的筹备工作。
(二)执行“双代会”的有关决议,与学校有关部门协商处理大会闭会期间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,其结果向下一次“双代会”报告。
(三)协商处理“双代会”闭会期间属于“双代会”职权范围内的其它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一条 “双代会”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门委员会。
(一)成立提案工作委员会、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、民主评议干部委员会等。执委会专门委员会与工会专门委员会职能相同的,可实行一套班子;职能不同的,分别成立。
(二)各委员会一般由3-5人组成,设主任一人,其人选由执委会提出建议名单,提交“双代会”表决确认。
(三)各专门委员会由执委会领导,向执委会负责。
第二十二条  学校工会委员会是“双代会”执委会的日常工作机构,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做好下列工作:
(一)按照执委会决议,做好“双代会”筹备工作,组织选举和培训教职工代表,征集和整理提案,提出大会议程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,做好各项会务工作;
(二)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,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执行;
(三)接受教职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建议和申诉,与学校沟通,维护其合法权益;
(四)组织好教职工的学习、修身、培训、健身、娱乐等活动;
(五)完成“双代会”和执委会委托的其它任务。
“双代会”的议题,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、教职工的普遍要求,在广泛听取“双代会”代表的意见基础上,由“双代会”执委会审议并提交“双代会”预备会议通过。 
第二十三条  校工会为履行“双代会”、执委会及日常工作职责所需经费应单列预算,由学校提供经费保障。
第五章 二级“教代会”
第二十四条  为加强二级管理,发扬基层民主,各院、系应根据具体情况召开自己的教职工代表大会(双代会)或者教职工(会员)大会。教职工总数200人以下的,应召开全体教职工(会员)大会;200人及以上的,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(双代会)。
第二十五条  院、系由总支书记(或直属支部书记)牵头,会同业务领导,参照本办法,制订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大会(双代会)或者教职工(会员)大会实施办法,报校执委会批准后实行。
第二十六条  院系工会分会,是各院、系教职工代表大会(双代会)或教职工(会员)大会的工作机构。各分会主席选举产生。
第二十七条  各院、系教职工代表大会(双代会)或教职工(会员)大会要支持本部门行政领导行使职权,教育教职工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;建立双向沟通的对话渠道,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民主协商;对于本部门行政领导在职权范围内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时,可向本部门行政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,或者向本部门党委和上级部门反映。
第六章  附  则
第二十八条  本办法如需修改,由执委会研究决定,其修改方案须提交“双代会”通过。
第二十九条  本实施细则由执委会负责解释,经“双代会”通过之日起施行。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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